专家观点
08

完善处罚办法 引导校外培训更好育人

刘殿波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办法》的出台,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发挥行政处罚的重要作用,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是保障“双减”改革稳步推进,深化校外培训治理的必然要求。“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问题仍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双减”工作的满意度。在校外培训领域,主要表现在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机构“卷钱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这些问题虽然及时得到了处理,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大多处罚力度较弱,警示效果不够。尽快建立健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让校外培训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这是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治理,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
  《办法》明确了违法培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如《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第十八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相关处罚规定。这让校外培训监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培训处罚有了明确依据。可依法依规打击学科类隐形变异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和“黑机构”,形成警示震慑,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从而保护合规守纪的培训机构的权益,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
  《办法》对违法培训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培训提供了基本遵循。如《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以及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均为违规培训。《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则对培训内容、培训机构管理、竞赛活动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要求。同时,对“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一一明确,并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为机构避免违规培训提供了遵循,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当前,“双减”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努力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才能更好地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入校内课后服务,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各地只有将其落到实处、久久为功,才能真正将校外培训管理好,落实好中央“双减”决策部署。
  (作者系河北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处长)
点赞(0)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