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监管力量 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董圣足
自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齐抓共管和社会各方面协同配合下,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很大成绩。
常态监督保证“双减”落地
一是全面建立专门协调机制。各地逐步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庆市成立校外培训机构清理规范和维护稳定工作专班,市本级及41个区县都成立了校外培训监管职能机构。
二是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各地相继构建了覆盖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及运营各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制度。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浙江、重庆、湖南、云南等四省教育部门会同文旅、科技、体育等部门,在全国较早出台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治理,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明确了预防、发现、查处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
三是稳步构建综合执法体系。各地积极探索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建设,逐步理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浙江省推动各区县全面融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数字化改革。重庆市着力构建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格局。
四是大力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湖南长沙从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安全监管、无证办学处置等五方面明确非学科类培训监管职责。云南昆明通过现场通报批评、书面通报批评、下达整改通知、实施严厉惩戒“四步法”,强力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流程监管。
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治理效能
调查表明,虽然两年多来各地在校外培训治理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地方层面在校外培训监管上仍面临挑战:
一是校内有效供给不够。过去一个阶段,各地对校外培训“供给侧”进行了极大压减。但广大中小学生及家长仍希望通过“培优补差”以提高应试分数。受此影响,在逐利资本加持下,各类隐形变异校外学科培训沉渣泛起、屡禁不止。
二是相关部门协同不力。不少地方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仍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在“唱戏”,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不够得力。个别省域行业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出台本行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及监管办法,一些基层还存在依靠相关部门“帮助”临时执法而不是联合常态执法的情况。
三是基层监管力量不强。虽然大部分省级教育部门效仿国家层面的做法,都设立了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能处室,但总体上力量配备不足,特别是地市以下教育部门的相应科室多以临时借调的兼职人员为主。同时,区县一级编制十分短缺,也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四是上位法制资源不足。《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颁布,弥补了校外培训监管专门性法制资源的缺失。但从宏观上看,当前校外培训治理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而这些法律大部分条款是专门针对全日制学校的,并不完全适用于培训机构,也未能涵盖校外培训监管的最新内容。
多管齐下补齐监管“短板”
提升教育质量,抓好源头治理。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各地要深化教育评价方式改革,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深入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更好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在此基础上,要切实加大义务教育办学经费投入力度及统筹层级,进一步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同时要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综合治理。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学科类校外隐形变异培训的预防、发现及查处机制,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面向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违规学科类培训活动,并切实规范各类校外托管服务。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度,建立“省级统筹、属地负责,行业审批、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强化联合执法,巩固协同治理。加快教育系统执法机构设置,加强教育自身执法力量配备,切实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发挥教育部门的统筹作用,完善并巩固由市监、住建(消防)、房管、公安、网信、通管、银监、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和街镇、村居等全方位联动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用好用足用活行业组织在校外培训机构功能和作用。
加快立法进程,夯实依法治理。在直接立法尚不成熟时,可基于现实需要,先行制定出台监管条例,形成更具权威性和强制力的制度规范。同时,要赋予监管部门对违法办学“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通过法条形式固化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厘清并压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以国家统一意志确保中央“双减”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作者系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
常态监督保证“双减”落地
一是全面建立专门协调机制。各地逐步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庆市成立校外培训机构清理规范和维护稳定工作专班,市本级及41个区县都成立了校外培训监管职能机构。
二是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各地相继构建了覆盖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及运营各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制度。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浙江、重庆、湖南、云南等四省教育部门会同文旅、科技、体育等部门,在全国较早出台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治理,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明确了预防、发现、查处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
三是稳步构建综合执法体系。各地积极探索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建设,逐步理顺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浙江省推动各区县全面融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数字化改革。重庆市着力构建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格局。
四是大力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湖南长沙从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安全监管、无证办学处置等五方面明确非学科类培训监管职责。云南昆明通过现场通报批评、书面通报批评、下达整改通知、实施严厉惩戒“四步法”,强力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流程监管。
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治理效能
调查表明,虽然两年多来各地在校外培训治理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地方层面在校外培训监管上仍面临挑战:
一是校内有效供给不够。过去一个阶段,各地对校外培训“供给侧”进行了极大压减。但广大中小学生及家长仍希望通过“培优补差”以提高应试分数。受此影响,在逐利资本加持下,各类隐形变异校外学科培训沉渣泛起、屡禁不止。
二是相关部门协同不力。不少地方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仍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在“唱戏”,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不够得力。个别省域行业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出台本行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及监管办法,一些基层还存在依靠相关部门“帮助”临时执法而不是联合常态执法的情况。
三是基层监管力量不强。虽然大部分省级教育部门效仿国家层面的做法,都设立了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能处室,但总体上力量配备不足,特别是地市以下教育部门的相应科室多以临时借调的兼职人员为主。同时,区县一级编制十分短缺,也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四是上位法制资源不足。《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颁布,弥补了校外培训监管专门性法制资源的缺失。但从宏观上看,当前校外培训治理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而这些法律大部分条款是专门针对全日制学校的,并不完全适用于培训机构,也未能涵盖校外培训监管的最新内容。
多管齐下补齐监管“短板”
提升教育质量,抓好源头治理。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各地要深化教育评价方式改革,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深入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更好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在此基础上,要切实加大义务教育办学经费投入力度及统筹层级,进一步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同时要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综合治理。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学科类校外隐形变异培训的预防、发现及查处机制,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面向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违规学科类培训活动,并切实规范各类校外托管服务。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度,建立“省级统筹、属地负责,行业审批、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强化联合执法,巩固协同治理。加快教育系统执法机构设置,加强教育自身执法力量配备,切实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发挥教育部门的统筹作用,完善并巩固由市监、住建(消防)、房管、公安、网信、通管、银监、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和街镇、村居等全方位联动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用好用足用活行业组织在校外培训机构功能和作用。
加快立法进程,夯实依法治理。在直接立法尚不成熟时,可基于现实需要,先行制定出台监管条例,形成更具权威性和强制力的制度规范。同时,要赋予监管部门对违法办学“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通过法条形式固化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厘清并压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以国家统一意志确保中央“双减”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作者系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